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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顺源胶带(湖州)有限公司与芜湖国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顺源胶带(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江日新,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国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安国,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顺源胶带(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国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