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54号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被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艾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60元减半收取62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