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45-1号原告:赵某,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