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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45-1号原告:赵某,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卫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