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彭良兵与章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兵,章美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彭良兵,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美观,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良兵与被告章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美观无法送达,原告彭良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良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良兵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