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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彭良兵与章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良兵,章美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彭良兵,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美观,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良兵与被告章美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美观无法送达,原告彭良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良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良兵负担。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