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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显峰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显峰,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49号原告马显峰,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南振虎,系旗长。委托代理人赵玉会,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海峰,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马显峰诉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海峰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马显峰因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尚等待复议结果。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凌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