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航空工业襄阳医院与梅莉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航空工业襄阳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松鹤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芳玲,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兰秀,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莉。再审申请人航空工业襄阳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梅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航空工业襄阳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承担梅莉的全部赔偿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没有提供对采供血检验记录及供血人的基本情况,是一种错误,但也仅是医疗上的一点瑕疵,医方因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二审没有考虑梅莉在十二年中因其他途径传染艾滋病的可能性,以梅莉在住院期间有没有过错来判断医院该不该承担全部责任,该认定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支持百分之百的过错参与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惯例和司法程序。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梅莉感染上艾滋病、丙肝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行为参与度是多少,需要法医司法鉴定进行专业的评估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任何医疗过错法医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决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承担梅莉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且是为梅莉终身负责赔偿,无疑是十分错误的,属于司法程序上的缺失和违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惯例。(三)梅莉感染艾滋病与医方的医疗过错之间根本没有因果关系,一、二审支持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系事实认定错误。(四)一、二审判决支持赔偿梅莉丧失劳动能力收入114430元(暂计算5年)于法无据。梅莉向法庭提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是梅莉在诉讼期间私自委托他人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任何鉴定都应该由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该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系梅莉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其二,二审法院没有发现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驳回航空工业襄阳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航空工业襄阳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梅莉到航空工业襄阳医院就医,双方之间医患关系成立。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未提供采供血检验记录及供血人的基本情况,亦未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一、二审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推定航空工业襄阳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无证据显示梅莉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一、二审认定由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航空工业襄阳医院在对梅莉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对梅莉造成了精神损害,一、二审基于梅莉的受害程度、健康状况、年龄、地域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航空工业襄阳医院主张梅莉提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系伪造的,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故其此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梅莉受到损害后经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一、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航空工业襄阳医院赔偿梅莉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一、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正确。综上,航空工业襄阳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航空工业襄阳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漆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