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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拜克力依明与万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拜克力依明,男,维吾尔族,1951年6月25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万江,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拜克力依明与被告万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拜克力依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拜克力依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拜克力依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拜克力依明承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