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拜克力依明与万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拜克力依明,男,维吾尔族,1951年6月25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万江,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拜克力依明与被告万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拜克力依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拜克力依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拜克力依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拜克力依明承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