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侵犯合法权益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103号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福兴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蒋家希,公司董事长。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郭正勇,区长。第三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院长。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技术服务合同违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诉称,原告开发的复兴商住楼于2010年被汇川区人民政府列为“问题楼盘”,区政府派出福兴商住楼工作组接管了楼盘的经营,同时将原告工作人员驱赶出楼盘。原告不服汇川区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就在诉讼期间,汇川区政府房开企业信访突出问题处置领导小组于2014年9月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对福兴商住楼实施安全性检测鉴定。嗣后,该院检测人员进场检测,打坏了原告福兴商住楼的房柱,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确认技术服务合同违法,判决赔偿房柱被打坏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汇川区政府房开企业信访突出问题处置领导小组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法律性质为民商事合同,原告认为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违法,其起诉不属行政诉讼的是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黎光勇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