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美貌与陈松树、柳丽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美貌,陈松树,柳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貌,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被执行人陈松树,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路。被执行人柳丽芬,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路。本院在执行吴美貌申请执行陈松树、柳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松树、柳丽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