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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美貌与陈松树、柳丽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美貌,陈松树,柳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貌,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被执行人陈松树,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路。被执行人柳丽芬,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路。本院在执行吴美貌申请执行陈松树、柳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松树、柳丽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