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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严丽与黄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丽,黄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严丽。被告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丽诉被告黄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严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丽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