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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491号原告房某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吴佳栋,汶上南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