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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荣,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已经于2015年04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86517.03元、赔偿金人民币86517.03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49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5530.0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