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卢荣花与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花,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尚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卢荣花。委托代理人卢仁义,农民,(系原告卢荣花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贺喜兰,总经理。被告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康亚献,总经理。被告洛阳尚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薛刚军,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雷艳红、王露丹(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花诉被告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尚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荣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荣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荣花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