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凤琴与王凤琴、郑玛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凤琴,郑玛红,陈丽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733-1号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委托代理人:王景娟、徐春晓。被告:王凤琴。被告:郑玛红。被告:陈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琴、郑玛红、陈丽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琴、郑玛红、陈丽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王凤琴、郑玛红、陈丽云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凤琴、郑玛红、陈丽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75元,减半收取7137.5元,由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菲菲审 判 员 刘瑾璐人民陪审员 朱丽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