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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德田与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田,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白德田。委托代理人马丽芳,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德田与被告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德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德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甄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