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德田与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田,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白德田。委托代理人马丽芳,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德田与被告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德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德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甄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