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卫辉市上乐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