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裴文德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文德,刘有文,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94号申请执行人裴文德,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刘有文,在押。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有文,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开原工业区食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有文,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德民初字第5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开原市铁西工业园区其公司院内的房屋共计约5880平方米(其中大库4200平方米,材料库840平方米,车间840平方米);位于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五金中路3号的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211282-046482-0号、211282-046485-0号,面积分别为600平方米、43.24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间不经本院许可,不得做任何处置,仍由被执行人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