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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执字第0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悦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悦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3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托代理人吴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上海悦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悦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杜康酒业有限公司以该案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渭中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亮审判员  王亚民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