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董彦辰,男。委托代理人董振祥,男.被告邱志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辰诉被告邱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彦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彦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彦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彦辰负担50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