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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董彦辰,男。委托代理人董振祥,男.被告邱志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辰诉被告邱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彦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彦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彦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彦辰负担500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