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乃日拉图诉吉米斯、巴图吉亚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日拉图,巴图吉亚,吉米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乃日拉图,男,58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盛泰小区,公务员。被执行人巴图吉亚,男,34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哈拉斯日嘎查,牧民。被告吉米斯,女,31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址同上,牧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吉米斯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吉米斯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米斯在你单位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迪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