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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阳树忠与郑大勇、黄晓容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大勇,阳树忠,黄晓容,郑大川,重庆川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大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树忠。原审被告:黄晓容。原审被告:郑大川。原审被告:重庆川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川。上诉人郑大勇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将上诉人单方作出的《还款承诺书》签署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重庆市渝北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点,上诉人单方在《还款承诺书》中作出“有权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阳树忠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基础证据,可认定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涉案的《借款合同》中��管辖权约定,但《还款承诺书》中载明发生纠纷“有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载明承诺书签发地点:重庆亘鑫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涉案《还款承诺书》系上诉人郑大勇(借款人)及原审被告重庆川润建材有限公司(保证人)出具给被上诉人阳树忠的,阳树忠以此《还款承诺书》作为起诉的主要依据,表明其对《还款承诺书》内容予以认可,据此,可认定双方对管辖权约定达成合意,该管辖权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重庆亘鑫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宏景红锦大道569号处。被上诉人阳树忠依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大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