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温兴旺与霍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兴旺,霍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温兴旺。被告霍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兴旺诉被告霍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兴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温兴旺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