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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邯郸经济开发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邯郸经济开发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签订补偿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丛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