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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青国与孙杰、孙正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青国,孙杰,孙正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蒋青国,居民。被告孙杰,居民。被告孙正青,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青国诉被告孙正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孙杰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青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杰、孙正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青国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以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刘忠兵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交刘忠兵收执,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1个月,原告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仅偿还刘忠兵利息至2013年10月25日,剩余借款本息未能按约偿还。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代为偿还借款本息27800元。但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垫付的上述款项。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垫付的2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杰、孙正青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杰系同学关系,两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以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刘忠兵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刘忠兵收执,《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至同年2月25日,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嗣后,两被告仅按约定月息偿还利息至2013年10月25日,剩余借款本息未能按约偿还。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刘忠兵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7800元(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期间的利息),合计27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借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两被告向刘忠兵借款2万元,原告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两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代为偿还借款本息27800元,其中包含本金20000元,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损失7800元。但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借款利率上限,超过部分2600元(7800元-20000元×2%×13月)系原告自愿支付给债权人刘忠兵的,其无权向两被告追偿,故两被告应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252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杰、孙正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蒋青国25200元。二、驳回原告蒋青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47元(已交纳);由两被告负担104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