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孟慧与邵云海、曹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慧,邵云海,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孟慧,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丁启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云海,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莉,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纪建春,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慧与被告邵云海、曹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豆春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