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异字第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赵感鹤与被执行人何建华、南昌市湾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感鹤,何建华,南昌市湾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异字第03-1号案外人蒋超勇,男,1954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赵感鹤,男,1961年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何建华,男,汉族,1961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南昌市湾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感鹤与被执行人何建华、南昌市湾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超勇于2015年2月1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建华名下南昌市西湖区张家祠5号1单元801室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归案外人蒋超勇所有,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张家祠5号1单元801室房屋的执行。目前该异议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建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张家祠5号1单元8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