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小忠与张辉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小忠,张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00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忠被执行人:张辉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003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辉芝(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辉芝(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辉芝(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辉芝(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000370168811261的存款人民币20867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