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大荔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大荔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许庄镇。被告大荔某医院,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法定代表人卓某某,系该院院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大荔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大荔某医院法���代表人卓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因夜尿频繁,自感身体不适,看到被告对外宣传对尿急、尿频保证100%治愈。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到被告处就诊,该院医生亦称可以治愈。原告按照医生要求做了各项检查,被诊断为前列腺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两个疗程的治疗并开处9天外带药物,共花费各项医疗费9000余元。原告回家按照被告医生的医嘱用药后,感到病情无任何好转,便到大荔县人民医院做B超两次,均诊断为前列腺增生。故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医疗费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大荔某医院答辩称,2014年5月5日原告已经向大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9000元,对原告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院已经做出了裁决,现再次起诉,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为,原告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大荔某医院治疗,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治愈自己的疾病便于2014年5月5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3月16日本院做出了(2015)大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再次依据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大荔县协和医院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大荔某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