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建平诉屠永东、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陈亨炎、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宣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屠永东,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陈亨炎,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胡建平,男。委托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永东,男。被告: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月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亨炎,男。被告: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喜,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龙宏德,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胡京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胡建平诉被告屠永东、泾县祥信土产日杂有限公司、陈亨炎、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平负担。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强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