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安英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宋廷,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安英波,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廷经本院送达传票后,于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宋廷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