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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安英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宋廷,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安英波,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诉被告安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廷经本院送达传票后,于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宋廷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