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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薛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凤芹、张俊婷等与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芹,张俊婷,张建义,徐艳丽,颜海滨,李芹,张茂银,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薛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芹。申请执行人张俊婷。申请执行人张建义。申请执行人徐艳丽。申请执行人颜海滨。申请执行人李芹。申请执行人张茂银。委托代理人张琳。委托代理人姬景辉。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四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田传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凤芹、张俊婷、张建义、徐艳丽、颜海滨、李芹、张茂银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另一申请执行人马超提出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薛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