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绵羊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羊市海诚水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希贵、王文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绵羊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胥洪兰,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绵羊市海诚水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希贵,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温希贵。被申请执行人王文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绵羊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羊市海诚水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希贵、王文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75956元,执行费8160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王文玉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账户余额为95416元。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绵羊市海诚水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希贵、王文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绵羊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3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绵羊市海诚水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希贵、王文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