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沁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胜利申请执行梁保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利,梁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沁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孙胜利,男。被执行人梁保臣,男。孙胜利申请执行梁保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7)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保臣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梁保臣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梁保臣银行存款19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