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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丁光与蒋兰玉、卢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蒋兰玉,卢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00号原告:丁光。委托代理人:丁萍。被告:蒋兰玉。被告:卢永金。原告丁光与被告蒋兰玉、卢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蒋兰玉、卢永金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蒋兰玉于2012年7月6日、2013年1月25日、2014年6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10万元、90万元、50万元,合计25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均载明借款月利率为2%。其中的90万元、50万元两笔借款约定按月付息,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期。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12月25日前的利息,此后本息分文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兰玉、卢永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光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兰玉、卢永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