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赖永兰与张连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兰,张连友,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赖永兰,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张连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彭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永兰与被告张连友、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永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赖永兰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赖永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爽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