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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贵珍与陈建伟、黄荣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珍,陈建伟,黄荣持,陈素英,苏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陈贵珍,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荣持,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素英,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苏志鹏,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贵珍与被执行人陈建伟、黄荣持、陈素英、苏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61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伟、黄荣持、陈素英即日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贵珍各项损失人民币1122.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元;责令被执行人苏志鹏即日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贵珍各项损失人民币2117.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建伟、黄荣持、陈素英、苏志鹏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伟、黄荣持、陈素英、苏志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6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