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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献章与庄荣福、庄立福、庄一明、庄钦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郭献章,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林主送,福建真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荣福,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庄立福,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庄一明,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庄钦玉,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竞忠、曾晓晶,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献章与被告庄荣福、庄立福、庄一明、庄钦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就本案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献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献章负担。审判长朱小强代理审判员雷斯凡代理审判员王惠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傅家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