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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牟长顺与彭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长顺,彭臣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24号原告:牟长顺,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臣云,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牟长顺与被告彭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长顺,被告彭臣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长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牟长顺大写壹万元,还款日期定于2015年6月23日。原告于当天将1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彭臣云辩称:借条上的名字是被告签的,手印是被告按的,但这是赌场上借的钱,是高利贷,被告可认可不认。原来被告承诺还给原告,原告现将被告告上法庭,被告没有能力还钱。其实被告已经将钱还给原告,但是原告没有将借条给被告。经审理查明:被告彭臣云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借条在原告牟长顺处借款10000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牟长顺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还款日期定于2015年6月23日,借款人:彭臣云,借款日期:2015年1月17日。借条未约定利息。后原告牟长顺要求被告彭臣云归还该借款未果。原告牟长顺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庭审中,原告牟长顺表示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一张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臣云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牟长顺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彭臣云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借条对支��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彭臣云辩称该借款系高利贷,并称已将钱还给原告,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臣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牟长顺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彭臣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长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未按要求在七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蒋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