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亳州市尚品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杨从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尚品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05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尚品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梅芳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杨从龙,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从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从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从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从龙的银行存款72638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