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78号原告:肖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296985。被告:韩某,女,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