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于石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石棉县。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22时许,罗某、杨某、任某某在石棉县城“好好吃中餐馆”吃饭,期间,罗某饮三两白酒。23时许,罗某驾驶轿车将杨某送回家,后罗某驾车返回与汤某某、任某某一起到石棉县希望小学对面吃烧烤,罗某又喝了两瓶啤酒。6月18日0时许,罗某驾驶轿车搭载任某某、袁某某回家,当车行驶至石棉县滨河路三段时与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沈某驾驶的轿车又与邱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调查,并将罗某带回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将其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5年6月23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罗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4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和照片,证明罗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经过情况、案发地点及罗某到案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证明罗某系有证驾驶机动车及该机动车的登记情况;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对罗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和对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进行检验的情况,以及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证明罗某已与事故受损车辆的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证人沈某、饶某某、邱某某、杨某、任某某、袁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饮酒的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情况;被告人供述,证明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过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明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血液中酒精浓度已高达244.7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永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恒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