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崔国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国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75号罪犯崔国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高中文化。一九九一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减刑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0)赤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内刑核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内容。刑期自2000年7月2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崔国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5)内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崔国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〇〇八年七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〇一一年三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崔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改为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崔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二〇一三年度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二〇一四年度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成绩平均78分,在从事重症监护、监督岗、坐班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43.4分,记功4次。二〇一三年度、二〇一四年度两次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崔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