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高某某、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1801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高某某、范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4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横法执字第00999号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横山县横山镇南大街民政局家属楼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99**号)。二、高某某负责保管自己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高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高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高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47542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184812,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521359,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16007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8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