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821号原告王某。被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退还原告王某。(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