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祖旺与尹远虹、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徐祖旺,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建新街48号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620910009X。被申请人:尹远虹。被申请人:李敏。被申请人:刘珍。申请人徐祖旺因与被申请人尹远洪、李敏、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宏伟为申请人徐祖旺向本院提供其位于硚口区建乐小区29栋3层(硚2012004405)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祖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远虹、李敏、刘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27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担保人刘宏伟所有的位于硚口区建乐小区29栋3层(硚2012004405)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徐祖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秦怡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