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郝祥根与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祥根,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32-3号申请执行人郝祥根。被执行人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村马石头组��申请执行人郝祥根与被执行人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717元,未结标的额2471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石汇鑫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