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与武海莉、朱勇良、武海燕、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武海莉,朱勇良,武海燕,荣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襄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闻新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随旺、陈贵华,农行襄阳襄州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武海莉。被告朱勇良。被告武海燕。被告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襄阳襄州支行与被告武海莉、朱勇良、武海燕、荣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农行襄阳襄州支行送达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家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