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滕为华与姚齐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滕为华,姚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09-1号申请执行人滕为华。被执行人姚齐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齐萍的存款或收入41821.00元;存款或收入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