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海彬、杨国良与杨国良、童雪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赵海彬。委托代理人:乔春莲。被告:杨国良。被告:童雪红。被告:王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彬与被告杨国良、童雪红、王建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彬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海彬负担。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