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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年松与陈珊、江苏建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徐年松,居民。被执行人陈珊,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建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禅林山6号。法定代表人庾嘉慧,该公司总经理。徐年松与陈珊、江苏建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建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44666.85元,承担诉讼费7325元,被执行人陈珊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000元,承担诉讼费3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年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珊长期外出不归,具体地址不详。经对被执行人江苏建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珊财产进行调查,两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产权。因除本案外,申请执行人徐年松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多件案件正在本院相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达成协议,约定至2015年12月20日止,双方当事人凭已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结算账目,并一次性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付款协议,因按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来源:百度搜索“”